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70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研制
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 13 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见附件),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农业部第 446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请点击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