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施兽药GSP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厅应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按照《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药学、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3年以上兽医,兽药管理、检验工作或5年以上畜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可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和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兽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企业经过自评,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半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兽药行为。 |